查看原文
其他

王虎学:论“文明的辩证法”

王虎学 学术研究 2022-04-24

 提示点击上方"学术研究"↑可快速关注


摘要

毋庸讳言,当分工将人类带入文明社会的门槛之时,也将人类引向了阶级社会之中。文明与阶级看似对立实则相通,构成了内嵌于“文明的阶级社会”的两极。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文明的辩证法”所揭示的正是“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因此,只有抓住了分工之“因”,才能诠释文明与阶级之“果”,只有从分工的悖谬存在状态出发,才能真正通晓或破解历史的矛盾运动及其所昭示的“文明的辩证法”:一方面,“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另一方面,“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



论“文明的辩证法”撰文|王虎学

王虎学,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文明是一个象征着进步、开化的字眼,它与落后、未开化相对立。文明也是一个专属于人类的历史范畴,在人类产生以前的洪荒世界,没有文明可言;人类产生以后,尚未进入人类实践领域的广大自然界,亦无文明可言。根据摩尔根的历史“分期法”,人类的历史可以依次划分为前后相继的三个时代,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蒙昧时代,是指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当人类学会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天然产物的生产方法的时候,就进入了野蛮时代;所谓文明时代,则是指人类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相分离、真正的工业和艺术产生的时期。恩格斯高度评价道:“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尝试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在没有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以前,无疑依旧是有效的。”由此可见,文明时代无疑是整个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与人类的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相对立且是在前两个时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谈及文明时代时,恩格斯引入了分工范畴并特别强调指出,文明时代是在巩固和加强先前时代已经发生的各次分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恩格斯这样写道:“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实际上,人类文明的生成、嬗变、延续与分工有着内在的相关性。可以说,没有分工,就没有人类文明可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将分工视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杠杆。此外,考古学家在对世界各大洲的考古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现象:任何种族或文明在其延续的过程当中都存在着极其明显的分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文明并不是一种能够借助诱惑手段来牵制人们的目标,也不是人们事先隐约感到和渴望得到,并尽可能地采用各种手段去努力追求的某种财富。相反,它只是某种原因的结果,是某种现存状态的必然归宿。”文明之“果”的原因不是别的,就是分工。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类走到文明时代的门槛,这是“由分工方面的一个新的进步开始的”。而这一“新的进步”表现为文明时代“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究其实质而言,这一“新的进步”是指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即“真正的分工”的出现。换句话说,“真正的分工”是人类文明的开端。巴利巴尔称:“文明的遥远开端和‘现实’现象能够联系起来,这一点尤其令马克思感兴趣。”

当然,将分工与人类文明联系起来考察,这一研究思路也得益于经典作家的启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指出,随着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离,“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分别“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的现象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人类文明的发展因而也获得了坚实的起点。与此同时,他们着眼于“真正的分工”,发现了“意识”,阐明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真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这时虽然并没有把“意识”提至构成“原初”历史关系的因素之列,却也未曾将“意识”看作经济的纯粹附属物,而是将“意识的发现”以及随之而出现的“自由的精神生产”视为人类进入文明时代门槛的标志。但是,历史的吊诡和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文明时代的门槛也是阶级社会的门槛。文明与阶级虽是对立的两极,却相反相成,皆因分工而生。一方面,“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另一方面,“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由此可见,只有抓住了分工之“因”,才能诠释文明与阶级之“果”,只有从分工的悖谬存在状态出发,才能真正通晓或破解历史的矛盾运动及其所昭示的“文明的辩证法”。

二、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

早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基于对现代文明社会本质的洞悉,马克思就已鲜明地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如果说文明是人类社会开化、进步的表征,那么,历史地看,人类社会从未开化状态向开化状态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也随之一同快速地发展起来了。曾盛赞并极度推崇分工的斯密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与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程度如果是极高的则其各种行业的分工一般也都达到极高的程度,未开化社会中一人独任的工作,在进步的社会中,一般都成为几个人分任的工作”。马克思也曾摘引斯密的话说:“在未开化社会,虽然各个人的职业多种多样,但整个社会的职业却并没有好多样……相反,在文明社会,虽然大部分人的职业几乎没有多大差别,但整个社会的职业,则种类多至不可胜数。”而且,如斯密所说,在“文明国家”中都“并存着极其多种多样的、为普通工人生产家具、服装、用具而互相协作的劳动。”很显然,社会开化了,文明程度提高了,分工也一同发展起来了。在这里,斯密正是把分工的多样化发展当作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和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来看待的。应该说,斯密的分析是对的,但他只说对了一半,还不够全面,因为他只看到了作为文明之“结果”的分工,而没有看到作为文明之“原因”的分工。斯密的理论“盲点”成为马克思思想“洞见”的突破口,深谙辩证法的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分工具有“原因”和“结果”两重身份,当然,这里的分工是指“真正的分工”。马克思指出:“这种分工,同一切其他分工一样,是过去进步的结果和未来进步的原因”。可以说,这一认识深刻而全面地揭示出了分工与文明的辩证关系。

如果说,分工是过去进步的“结果”表明了“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那么,分工作为未来进步的“原因”则表明了“文明也随着分工一同发展”。如前所述,“真正的分工”是人类文明的开端,这种分工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推动力,也为人类文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关于这一点,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思想家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分工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哈耶克也指出,发达的文明就是建立在技能、知识和劳动的分化之上的,且应该归功于这种分工;涂尔干更是将分工看作文明得以存在和进步的“理由”。涂尔干说:“尽管文明是某些必然因素的结果,它也可以成为一个目的,成为人们所追求的对象——简言之,就是一种理想。”但是文明只不过是分工的“副产品”而已,因此,在涂尔干看来,把文明视为分工的“功能”是不恰当的,这种看法和做法都是荒谬的。毋宁说,分工是文明存在的“理由”。涂尔干这样写道:“文明不能解释分工的存在和进步,因为它本身没有固有或绝对的价值;相反,只有在分工本身成为一种必然存在的时候,文明才会有自身存在的理由。”

既然分工与人类文明一同发展,那么它们之间必然是荣则共荣、损则共损这样一种休戚与共的关系。分工使人类社会摆脱了蒙昧走向了文明,从而使个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特长”。然而,人类“特长”的获得是以人的智力、想象力等的丧失殆尽为“代价”的,文明社会也因分工而陷入了“片面”发展的困境,结果是,人变得越来越迟钝、麻木、愚昧无知。实际上,斯密根据其老师弗格森的观点也顺便提到了分工的有害后果(用“顺便”一词只为表明,斯密强调的重点是分工的积极方面即提高劳动生产力,而不是分工的消极后果,后者更多是弗格森的观点)。为了阐明分工及其文明“代价”,我们可以引证这段论述:“随着分工的进步,大部分靠劳动为生的人的职业,也就是说,全部人口中大多数人的职业,只限于极少数的简单操作,常常只有一两种操作。但是,大部分人的智力的养成必然是同他们的日常职业相一致的。如果一个人终生从事少数简单的操作,而这样操作的结果也可能始终是相同的或者说几乎是相同的,那么,他就既没有条件发展他的智力,也没有条件培养他的想象力以寻找克服困难的方法,因为他永远不会遇到困难。这样一来,他自然就会失掉发展和锻炼自己的能力的习惯,他渐渐变得迟钝起来,愚昧无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他的精神上的这种麻木状态……他的生活单调呆板,这些当然会使他的性格变坏,使他消沉下去……因此,他在本行技艺中的熟练程度,可以说是以智力、社会德行和战斗能力为代价所获得的一种特长。但是,劳动贫民,即一切工业发达和文明的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必然会陷入这种状态……在通常称做野蛮社会的社会,即猎人社会,牧人社会,甚至在制造业未发达及国外贸易未扩大的不发达农业状态下的农业社会,情形就不是这样。在这些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工作,这就迫使他要不断地努力锻炼自己的能力”。

事实上,只有深刻领悟到了分工的二重性,才能真正理解文明的两面性。正如德国当代社会学家詹纳所言,诚然,分工是人类迈入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发明,然而这一发明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创造财富,也能导致巨大损害”,另外,“它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限制了责任”。在这里,分工的两重性与文明的两面性虽不是一一对应的,却是直接相通的。我们认为,文明较之野蛮是一种进步,同样,文明时代较之古代氏族社会完成了后者完全做不到的事情,这也是一种进步。但是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揭示出的那样,这种社会进步“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如果说在文明时代的怀抱中科学曾经日益发展,艺术高度繁荣的时期一再出现,那也不过是因为在积累财富方面的现代的一切积聚财富的成就不这样就不可能获得罢了。”也就是说,社会进步是以损害人的秉赋为代价换来的,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在文明时代,财富成了唯一的“目的”,任何独立的精神生产部门的发展如科学、艺术等都仅仅具有“手段”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科学获得的使命是:成为生产财富的手段,成为致富的手段。”说到底,科学、艺术的一时繁荣充其量只能算作文明时代的“副产品”而已。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这种以“鄙俗的贪欲”为动力、以追逐“个人财富”为目的的文明时代只是一小段,它自身已经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因而不可能永恒存在,最终必将为新的更高的以“人的能力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所替代。

客观地讲,历史的发展往往都是人类社会新旧更替的过程,文明时代的“自我消灭”表明:文明时代自身所包含的不可克服的矛盾与对立已经充分发展起来了。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对立的”。矛盾、对立的最终消解必然是这种文明社会的彻底瓦解,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更替罢了。在这个意义上,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最了不起的地方”就是把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蒙昧、宗法、野蛮和文明四个发展阶段,而且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较之野蛮时代,文明时代所犯下的罪恶本身“都采取了复杂的、暧昧的、两面的、虚伪的存在形式”。在充分肯定傅立叶的深刻识见的基础上,恩格斯进一步引申指出:“文明时代是在‘恶性循环’中运动,是在它不断地重新制造出来而又无法克服的矛盾中运动,因此,它所达到的结果总是同它希望达到或者佯言希望达到的相反。”这里所说的文明时代实际上就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因此,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所内含的矛盾运动与对立的洞悉,将更有助于理解文明时代的两面性。马克思敏锐地洞察到:“在现代社会中,在以个人交换为基础的工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灾难丛生的根源,同时又是进步的原因。”詹纳充分肯定了这一点,并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符合实际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做出的诊断直到今天仍然是符合时代的。”原因就在于,作为工业经济的批判家,马克思“用一种激烈的言辞指出了工业文明发展的两种趋势:它能够将人类的物质财富增加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它也能对社会造成前所未有的伤害。”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任何经济的进步都会蜕变成社会的灾难。因此,当代著名哲学家德里达曾大声呼吁:“让我们永远不要无视这一明显的、肉眼可见的事实的存在,它已经构成了不可胜数的特殊的苦难现场:任何一点儿的进步都不允许我们无视在地球上有如此之多的男人、女人和孩子在受奴役、挨饿和被灭绝。”

问题的吊诡之处就在于,文明社会一直都是在对立和矛盾中运动、发展的。马克思说:“现在正是人的劳动的统一只被看作分离,因为社会的本质只在自己的对立物的形式中、在异化的形式中获得存在。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很显然,“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这一命题的提出,正是以对文明社会的对立、异化本质的洞悉为前提的。关于文明社会的对立本质,恩格斯曾指出,文明时代的一个鲜明特征就在于:“把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作为整个社会分工的基础固定下来”。可以说,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城乡之间的对立,不仅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而且一直延续到现在。关于文明社会的异化本质,马克思这样描述道:“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在这里,物的升值与人的贬值是同一个过程。赛耶斯转引黑格尔的分析进一步指出文明包含着异化:《圣经》中伊甸园的故事“表达了关于一种比较古老的、相当纯朴的和更自然的生活境界——在这种生活状态之中,人类彼此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都是和睦相处的——的思想观念。相比之下,在人堕落以后,文明化的状态却是一种不和谐、不融洽、自我异化并与我们周围的世界异化的境界。”实际上,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异化就成了劳动贫民即广大人民群众无法逃脱的宿命。在竞争居于统治地位的文明社会中,失业变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每一个人都不得不去抢夺别人的饭碗,用一切办法挤掉别人的工作。正如恩格斯所描述的那样:“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里,……人们用一定的方式出卖自己:他们求乞;打扫街道;站在街道拐角处等候某种工作;替别人做些偶然得到的零活以求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拿着各色各样的零星杂货叫卖;或者像我们在今天晚上所看到的一些穷人家的姑娘一样,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弹着吉他卖唱,仅仅为了赚几个小钱而不得不听各种无礼的和侮辱人的话。”

历史的辩证法向我们昭示出:每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都是以历史的进步作为补偿的。而“文明的辩证法”正是对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的真正自觉,也是马克思所坚持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论原则在基于分工的人类文明问题上的完美体现。恩格斯曾指出:“从原始的农业共产主义过渡到资本主义的工业制度,没有社会的巨大的变革,没有整个整个阶级的消失和它们的转变为另一些阶级,那是不可能的;而这必然要引起多么巨大的痛苦,使人的生命和生产力遭受多么巨大的浪费,我们已经在西欧看到了”,而这只是问题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如果说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是传统文明,那么,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则是现代文明。马克思既对印度的古老文明所遭受的悲惨命运报以人道主义的怜悯和同情,同时又对现代文明的历史进步意义放声高歌。正如马克思所言:“野蛮的征服者,按照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本身被他们所征服的臣民的较高文明所征服。”在这里,程度较高的文明战胜程度较低的文明,这就是文明发展的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

三、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

由于阶级与文明同出于分工却又构成了对立的两极,因此,首先就有一个如何看待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借用恩格斯的话说,文明与阶级“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换句话说,文明与阶级构成了恩格斯所说的“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的两极。

历史地看,“文明的阶级社会”的真正开启与原始共同体的完全崩溃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当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被一种“堕落势力”打破之后,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便开始走向衰落和崩溃,与此同时,人类社会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进入了“文明的阶级社会”。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人类尚未分化为不同阶级以前的氏族或部落共同体时代,“这个时代的人们,虽然使人感到值得赞叹,他们彼此并没有差别,他们都仍依存于——用马克思的话说——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使人感到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退化,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盗、强制、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大多数人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

由此可见,当人类从没有阶级的原始共同体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时,人类也走进了阶级社会的门槛。而阶级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分工的发展,吉登斯这样写道:“从财产共有的原始和未分化的体制中生长出阶级社会,当然依赖于分工的专业化,正是分工——将人等同于个别职业的专门化(如雇佣劳动者)——否定了人作为‘普遍’生产者的能力范围。”与之相适应的是,人类生产的占有方式也实现了从共同占有到个人占有的根本性转变。恩格斯指出,在文明时代以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只要生产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它就不可能越出生产者的支配范围,也不会产生鬼怪般的、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像在文明时代经常地和不可避免地发生的那样。”当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分工慢慢地侵入了这种生产过程。它破坏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它使个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从而产生了个人之间的交换”。

在这里,不仅阶级社会的形成依赖于分工,而且“阶级”本身的形成与存在也应该从分工出发来理解。诚如巴利巴尔所言:“马克思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引入了‘阶级’的概念”,并从“社会分工和意识分化的角度阐明了不同阶级的存在”。而“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这一命题是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文中明确提出来的,进而,他从三次社会大分工出发考察了阶级的历史发生与发展过程。恩格斯说:“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加上了一个第三次的、它所特有的、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此外,恩格斯还特别阐明了阶级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政治领域的阶级的形成。恩格斯指出,在原始公社,“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体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这是在社会政治领域形成的统治权力,它构造了社会统治阶级。另一种是经济领域的阶级的形成。恩格斯说:“农业家族内的自发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现在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某种价值。”于是,“奴隶制被发现了”,战俘变成“可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这是经济领域构成剥削阶级的起步过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对阶级形成的分工论提出了质疑。在《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哈贝马斯指出,社会分工理论“没有用论证来说明,为什么从职业的专门化中产生的利益对立必然会产生统治功能,[因为]社会分工同样出现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内部(例如出现在僧侣、军人和官僚之间)和劳动人民内部(例如出现在农民和手工业之间)。”他据此认为:尽管从分工的角度解释阶级、国家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理论影响,但是,这种理论却与国家的形成毫不相干。实际上,如果仔细考察一下恩格斯关于阶级形成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哈贝马斯的这一发难是难以成立的。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提出并论证指出:“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阶级关系固定下来”。他们同样论证指出:任何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诚然,分工也出现在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产生分化甚至对立,但是当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受到挑战或威胁时,内部的纷争、敌对便为共同利益的一致性或攸关性所替代,这种共同利益保证了统治阶级的支配性,因为由“分工和阶级关系而产生的利益的固定化远比‘欲望’和‘思想’的固定化明显得多”。归根到底,阶级关系的界限就是思想关系的界限。借用巴利巴尔的话说:“我们想重申的是,从思想体系的意义上说(有意或无意中,这些思想将表达某个阶级的目的),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并不是‘阶级意识’的理论,而是意识阶级特性的理论,一个阶级思想领域界限的理论,反映或者再现了按社会分工划分的不同阶级(或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界限。”

如果说到现在为止,社会一直都是在对立、矛盾中发展的,那么,阶级社会也不例外,可以说,自从有了阶级,就有了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在古代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在中世纪是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对立,近代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对立。”历史地看,尽管阶级的表现形式在不断翻新,但阶级对立的实质却始终没有改变。如果说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那么正如马克思所说:“被压迫阶级的存在就是每一个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社会的必要条件。”当然,被压迫阶级的对立面就是压迫阶级,在这样一个奴役与被奴役、压迫与被压迫、剥削与被剥削相互对抗的时代,社会的一切发展必然处于“经常的矛盾”之中。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曾多次强调指出:“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因为在这种进步中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可见,这个时代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对一些人是好事的,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就表现得更加鲜明、更加露骨了,相互对立的各方面已渐渐分成两大阵营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间的对抗仍然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斗争,这个斗争一旦达到最紧张的地步,就成为全面的革命。可见,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的社会最终将成为最大的矛盾、将导致人们的肉搏,这用得着奇怪吗?”

甚至可以说,一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阶级对立、阶级斗争的历史。恩格斯明确指出:“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毛泽东也曾指出:“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事实上,马克思最先发现并最早阐明了这一重大的历史运动规律,即“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中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明显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而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如此看来,阶级对立、阶级斗争归根到底都是由现实的经济条件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正因如此,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对抗并不感到大惊小怪,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他曾十分精辟地指出:“这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战争并不使我们感到惊讶,因为它不过是自由竞争所包含的原则的彻底实现而已。”

事实上,不仅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同样,阶级的产生和发展都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由于生产力太低,每个人不是做奴隶,就是拥有奴隶,等等”。因而经济上的各阶级,反映的就是那些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的基本的社会划分。譬如说,“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由于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确切些说,是由于生产方式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两个阶级。最初是从行会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过渡,随后又是从工场手工业到使用蒸汽和机器的大工业的过渡,使这两个阶级发展起来了。”可见,阶级的划分、发展、演化都是生产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恩格斯所提出的“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这一重要命题。如果说阶级的形成是由分工引起的,那么归根到底,阶级的形成与划分都可以被看作生产不发达的结果。恩格斯分析指出,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大多数人总是注定要从事艰苦的劳动而很少能得到享受。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很不发达,以致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立形式中进行,历史的进步整个说来只是极少数特权者的事,广大群众则注定要终生从事劳动,为自己生产微薄的必要生活资料,同时还要为特权者生产日益丰富的资料。”因此,恩格斯总结指出:“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生产力水平低、生产的不发达从根本上决定了阶级产生具有必然性。

正如阶级的产生不可避免一样,阶级的消亡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如上所述,整个社会划分且必然划分为阶级,形成阶级对抗,这是以生产的“不足”或者“不发达”为基础的,因此,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历史地产生的阶级必将在历史中走向灭亡。正如恩格斯所说,到那时,阶级的存在“都将成为时代的错误,成为过时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并不是阶级之外的某种独立力量,而是根据以分工的规律划分的阶级对抗的规律发展起来的,因此,可以说,阶级的消亡是阶级内部的对抗、斗争、矛盾运动的结果,而推动这一矛盾运动的必然是以“消灭一切阶级”为使命的阶级的形成。诚然,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但资产阶级无力担负起“消灭一切阶级”的使命,原因就在于:“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的阶级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当然,只有当“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在现存关系下只能造成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的时候,这种生产力必然会锻造出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生活的福利,它被排斥在社会之外,因而不得不同其他一切阶级发生最激烈的对立”。这个阶级就是以“消灭一切阶级”为条件实现自身解放、占全体社会成员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只有当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现实处境和状况的时候,才能真正产生出“彻底革命的意识,即共产主义的意识”。在这里,“革命之所以必需,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能够推翻统治阶级,而且还因为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的东西,才能成为新社会的基础。”事实上,当工人阶级通过彻底的革命实现自身解放的时候,它必将为新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到那时,工人阶级才会成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也才能“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资产阶级社会”。

既然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阶级的消亡同样离不开分工,那么,“消灭阶级”是否等同于“消灭分工”呢?阿里·拉坦西在《马克思与分工》一书中提出并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认为马克思关于“消灭分工”的看法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概念使用不规范。在他看来,马克思早期并没有对分工与阶级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消灭阶级意味着消灭分工;而在后期的著作中,马克思自觉地在分工与阶级之间做出了概念区分,进而表明:随着新的生产模式的出现,阶级必将走向消亡,但并不意味着分工即“占有的特殊化的废除”。拉坦西进一步分析指出,马克思关于阶级与分工关系的看法之所以发生改变,主要是由马克思思想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话语变化引起的:一个变化是“从市场关系向‘生产’作为马克思分析的出发点的理论和方法论转换”;另一个变化是“马克思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发现(exposure)与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这些话语变化使马克思“改变了他之前所持有的消灭(abolition)分工的可能性的信念。现在,他开始相信分工的许多方面都是不可避免的”。

四、结语

综上,当分工将人类带入文明社会的门槛之时,也将人类引向了阶级社会之中。马克思曾在《哲学的贫困》中这样写道:“当文明一开始的时候,生产就开始建立在级别、等级和阶级的对抗上,最后建立在积累的劳动和直接的劳动的对抗上。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如此看来,在阶级对抗中前进,在阶级压迫中发展,这既是文明社会勇往直前的真实写照,也是阶级社会求得发展的生动图画。可以说,文明与阶级已成为内嵌于“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之中的一副“对子”。文明与阶级表面上虽是两极对立的,但实际上又内在相通,二者皆因分工而生,如果说分工是文明与阶级之“因”,那么,文明与阶级则是分工之“果”。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文明的辩证法”所揭示的正是“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事实上,“文明的辩证法”就蕴藏在分工的悖谬及其矛盾运动之中:一方面,“分工随着文明一同发展”;另一方面,“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1年第2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篇幅原因有所删减,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订阅信息
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学术研究》,国内邮发代号:46-64,欢迎您订阅!您也可访问学术研究杂志社门户网站:中国(南方)学术网http://www.southacademic.com ,免费获取往期pdf版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